(網經社訊)關于《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草案)》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引導和規(guī)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版權局、市商務委研究起草了規(guī)范性文件——《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草案)》),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
互聯網平臺經濟是經濟發(fā)展新動能,對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fā)展、推動產業(yè)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yè)都有重要作用。制定《若干意見(草案)》,在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下,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當事人依法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規(guī)范、有序、健康發(fā)展。
二、起草過程2019年5月,市知識產權局牽頭啟動《若干意見(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一是開展學習調研。深入學習了《電子商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赴阿里巴巴集團、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市電子商務協會等單位進行了實地調研走訪,深入了解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在學習調研的基礎上,草擬形成了《若干意見(草案)》初稿,通過意見征詢函等方式聽取了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商務委、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行業(yè)組織、法律顧問單位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并在市知識產權局官網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等材料,向社會公眾公開征詢意見。經反復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若干意見(草案)》。
三、主要內容
《若干意見(草案)》共15條,以強化對電商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指導為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引導電商平臺經營者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引導電商平臺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機制,健全身份認證、信息發(fā)布、糾紛處理等管理機制,制定并公示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二是引導電商平臺主動監(jiān)測和防范知識產權風險。鼓勵電商平臺發(fā)揮技術優(yōu)勢,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系統(tǒng)、侵權商品和服務識別系統(tǒng),梳理評估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風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括“高仿”“假貨”“盜版”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權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三是引導電商平臺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細化“侵權通知”和“不侵權聲明”的一般構成要件,引導電商平臺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zhí)行措施,督促電商平臺嚴格落實通知刪除規(guī)則和反通知義務的履行;同時配合執(zhí)法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
四是明確政府部門、行業(yè)協會、維權援助機構等對電商平臺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指導和支持作用。
四、意見征詢情況2020年3月11日-4月11日,市知識產權局在其官網發(fā)布了《上海市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若干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公開征詢社會公眾的意見。意見征詢期滿后,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結合收集到的意見建設情況,我們對《若干意見(草案)》的主要內容做了較大的修改,2021年1月4日-2月18日,市知識產權局在其官網公布了《若干意見(草案)》(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等材料,再次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在此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反饋。
五、公平競爭審查情況經自查,未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相關規(guī)定。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版權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和規(guī)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現制定《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請遵照執(zhí)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版權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2021年6月8日
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guī)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本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及時處理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糾紛。
第三條 知識產權部門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提供指導,組織和支持開展面向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業(yè)務培訓,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疑難、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予以指導。
第四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開展知識產權相關的業(yè)務培訓,監(jiān)督和引導本行業(yè)經營者依法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發(fā)揮維權援助職能,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提供法律咨詢、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身份認證、信息發(fā)布、糾紛處理等管理機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及時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或修改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以及對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告、暫?;蛘呓K止服務的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平臺用戶準入管理制度,在用戶準入協議中明確并告知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服務,禁止發(fā)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對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專營店”“專賣店”等字樣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并審核相關權利證明。
第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jiān)控制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大數據系統(tǒng)、侵權商品和服務識別系統(tǒng),定期梳理評估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風險。
對于標注“高仿”“假貨”“盜版”等字樣的涉嫌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進行過濾和攔截。
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第九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嫌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二)知識產權權利證明;(三)涉嫌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四)涉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五)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其中,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通知涉及版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版權侵權鑒定等材料。
第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
合理的必要措施可以結合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等因素考量確定。
第十一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上述材料轉送知識產權權利人。聲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二)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包括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第三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出具的知識產權侵權比對判定咨詢意見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知識產權侵權不成立的證據材料。(四)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聲明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依法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zhí)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記錄和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配合有關執(zhí)法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發(fā)現重大侵權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執(zhí)法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本意見中涉及的電子商務相關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一致。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