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作者為網(wǎng)經(jīng)社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
“馬上有錢”是馬年每個老百姓最美好的愿景。不少人發(fā)現(xiàn),馬年投資機會似乎一大把,但是一定要認清正規(guī)理財與非法集資的區(qū)別,避免讓自己陷入非法集資的陷阱里,否則極有可能進去的是真金白銀,出來時則是兩手空空。
非法集資的“合法”外衣
每起非法集資事件的背后,都伴隨著一些人的一擲千金和另一些人的心酸無奈,下面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在2006年至2011年間,范志國以做稀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高息為誘餌,通過親友等熟人口口相傳(未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進行宣傳),先后向20名親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資金,騙取上述20名被害人人民幣1.04億余元,所騙資金被其用于賭博、支付高額利息等。最終法院認為,范志國在向他人借款時并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公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本案中20名被害人大多數(shù)是上訴人范志國的親友、熟人,少數(shù)人是范志國經(jīng)其親友、熟人介紹認識的,都是具體的特定的人,而并非社會上不特定的人,即范志國沒有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因此,范志國的行為不具備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其行為特征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詐騙罪。
非法集資的認定問題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通過“口口相傳”的形式籌集資金,是否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呢”?對此,新出臺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另外,“向社會公開宣傳”僅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宣傳。本案被告人僅向20名親戚、朋友、生意伙伴非法吸收資金,不宜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如果隨后吸收資金的渠道發(fā)生擴散,行為人的親友或者單位內(nèi)部人員也開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這就使得集資行為變成了針對不特定對象,從而演化為非法集資。
如何防范風險
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其中的公眾,其財產(chǎn)損失要自行承擔,而且案件偵破難度大,所追回的資金比例很低,往往還達不到10%。非法集資的受害者無非有兩種:一種是手中有閑錢但缺乏投資渠道,另一種是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苦于沒有正規(guī)合法渠道可走。但無論是哪一種,都醒目地含有兩個字“貪欲”。非法人員正是基于此點,用所謂的“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打開受害人的突破口,把受害人拉下水。有時直到東窗事發(fā),受害人還蒙在鼓里。而事情敗露的同時也宣告著受害人的血本無歸。那么人們該如何防范風險?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企業(yè)是否合法注冊,也要分析其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誘人的項目,特別是資金實力和高額的注冊資本所迷惑。還有的通過群發(fā)短信、電話推銷,在路邊、商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散發(fā)傳單等這些問題,特別要提醒民眾們這些是極不靠譜的事,要高度警惕,謹防上當受騙。(編選:網(wǎng)經(jīng)社)